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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3-09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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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8日,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《財政部將規范最低評標價法適用范圍》,其中明確,財政部將完善政府采購交易制度,規范最低評標(審)價法的適用范圍,授權評標委員會拒絕不合理低價,遏制惡性低價競爭。
6月21日,財政部公布《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0649號建議的答復》(財庫函〔2023〕6號),對于“最低價中標導致產品質量和安全難以保障”的問題,財政部明確,根本原因在于采購需求不完整、不清晰,供應商缺乏競爭報價的基礎。對此,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,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,要求采購單位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和最高限價,科學選擇采購方式和評審方法,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況下最低價成交而導致無序競爭。同時,完善政府采購交易制度,規范最低評標(審)價法的適用范圍,并授權評標委員會拒絕不合理低價,遏制惡性低價競爭。
針對實踐中存在以“抽簽”形式確定中標單位等違法操作,以及濫用最低價中標等問題,財政部介紹了近年來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優化評審機制的情況。
在政府采購評審制度方面,財政部指出,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了最低評標(審)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評審方法,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特點合理選擇。
最低評標(審)價法主要適用于技術、服務標準明確、統一的通用類項目,對這類“夠用就好”的項目,采購人在明確需求標準的基礎上,可以只圍繞價格開展競爭,這樣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質量,也能有效控制高價問題。
對于技術復雜、性質特殊的大型裝備、專業化服務等項目,采購人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,圍繞產品性價比進行評審,推動優質優價采購。
最低價中標是一種招投標方式,其中合同或項目的中標方是提供了最低價格的投標者。簡而言之,選擇中標方的決定主要基于報價的低高。這種方法在許多招標和采購過程中被廣泛使用,尤其在需要嚴格控制成本的項目中,如政府采購、建筑工程等。
在各類招投標中,采用“最低價中標”方式是一種常見的做法。這一方法強調選取報價最低的投標者作為中標方,以節約成本。然而,這種做法在實際應用中引發了一系列爭議。首先,質量問題。為了在價格競爭中脫穎而出,一些供應商可能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質量,影響項目長期效果。過分關注價格可能忽視了質量、創新和可持續性。其次,惡性競爭。部分供應商可能不擇手段地降低報價,甚至進行惡性競爭,損害市場的穩定性和合作伙伴關系。第三,忽視附加價值。最低價中標模式忽視了附加價值,如售后服務、技術支持和創新能力,這些對于一些項目的成功同樣至關重要。
平衡“最低價中標”的常用方法有:
一是綜合評價標準。引入綜合評價標準,除了價格外還考慮質量、可靠性、創新等因素。這有助于平衡低價和高質量之間的關系。
二是限制底線報價。設定底線報價,避免供應商降至不合理水平。這可以保證項目的基本質量和可持續性。
三是分階段招標。對于復雜項目,可以采取分階段招標,首先評估技術方案和能力,然后再開啟價格競爭,以平衡質量和成本。
四是鼓勵創新。設立創新獎勵機制,獎勵在技術、可持續性等方面提供卓越價值的供應商。
2022年7月,國家財政部國庫司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(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,其中明確,支持國產、分散采購取消“限額標準以上”的限制、取消“地方集中采購目錄” “部門集中采購目錄”的提法。同時,新增了“最優質量法”評審法、“創新采購”采購法、明確了“最低評審價法”的適用范圍等內容。
現階段,從國家到地方層面對“最低價中標”的濫用進行嚴格監管,將利好所有醫械企業,避免企業陷入“低價競爭”乃至“低質競價”的“怪圈”和惡性循環。